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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論壇網·國家治理網> 前沿理論> 正文

    “兩個結合”視域下良法善治的思想史考察

    摘 要:“良法善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重要路徑和方法。儒家“治法”觀及法家“法治”觀中均蘊涵著中華民族原創的良法善治觀念,其思想“巨鏈”在中華民族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得到保持、不斷延伸及應用推廣,在國家治理實踐中產生巨大效能。“治法”與“法治”既是古代中國良法善治的觀念依據及實踐指針,同時也成為新時代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法律文化資源。

    關鍵詞:良法善治 儒家 法家 德法并舉 隆禮重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早在先秦時期,中華民族的先哲們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治國理政觀念,其中以儒家“治法”觀和法家“法治”觀最具代表性。儒家“治法”觀及法家“法治”觀中均蘊涵著中華民族原創的良法善治觀念,其思想“巨鏈”在中華民族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得到保持、不斷延伸及應用推廣,在國家治理實踐中產生巨大效能。

    儒家以“仁義”為核心價值的“治法”思想體系及其良法善治觀念

    在中華文明的軸心時代,孔子創造了以“仁”為價值取向,以“仁義”為價值主張,以“德禮政刑”為治理體系,以“中庸”為治理方法,以治國者“身正令行”為法令施行保障,以是否“有道”為罪與非罪的標準,以“哀矜折獄”實現“無訟”理想的法律思想體系,由此構建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良法善治”的基本邏輯。孟子在孔子“仁”學的基礎上,提出了“仁政”的制度構想。儒家集大成者荀子提出“治法”概念,以“隆禮重法”“治人”與“治法”相結合的思想及制度構想,進一步完善儒家“治法”思想體系。

    “仁”是孔子創立的人類社會價值取向,孔子主張“泛愛眾而親仁” “仁者愛人”(《論語·學而》),以博愛民眾、親近仁德、愛他人為“仁”的基本內涵,以合于仁、據于道德、依據仁行事作為政治價值取向。“仁義”是孔子提出的社會價值主張。孔子提出,對富與貴當“以其道得之”(《論語·里仁》);“義以為質”(《論語·衛靈公》),以道義為根本;“行義以達其道”(《論語·季氏》),實行仁義以貫徹政治主張;“見得思義”(《論語·子張》),見到利益當想到道義。孔子主張“為政以德”(《論語·為政》)治理國家要講求道德。他對比了兩種治國方式:一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用政令法令約束人民的行為,用刑律進行社會控制;二是“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以道德指引人民,以禮義樹立人民守禮守法的內心自覺。主張“以禮讓為國”,以禮讓的精神治理國家;“興禮樂”而致“刑罰中”(《論語·子路》),通過興盛禮樂制度而達至刑罰得當。主張以“克己復禮”(《論語·顏淵》)實踐“仁”道;認為“中庸之為德”(《論語·雍也》),中庸之道是行仁德的至高方法。主張統治者“好義”(《論語·顏淵》)、“好禮”(《論語·憲問》),“其身正,不令而行”(《論語·子路》),主張“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論語·憲問》),“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論語·堯曰》)。孔子特別強調對百姓的教化,指出“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如果事先不教育,一犯錯誤就懲罰,是殘酷不仁。在對待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孔子不以現實的人定法為標準,而是以“邦”是否有道為判斷標準。在處理民眾之“訟”上,孔子主張“哀矜折獄”,即懷著對百姓的同情心來斷案,提出并實踐德教為先、調處解紛息訟,從根本上化解社會沖突,從而實現“無訟”(《論語·顏淵》)理想。

    孔子雖然沒有對法律問題作出專門論述,但為國家治理樹立起一個高于人定法之上的符合“仁”道的價值取向,只有合于“仁義”之道的政刑,才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孔子描述及構想的以德禮為本的“德禮政刑”綜合治理體系,“身正令行”的法律施行保障,以哀矜折獄的“恤刑”實現“無訟”理想的法律思想體系,成為后世中國治理理念、治理體系及治理模式的圭臬。

    以孔子“仁”學為基礎,孟子發展出“仁政”學說。孟子繼承并發揚孔子的“仁”學,主張實行以仁義治國的“王道”政治,反對爭強斗勝的“霸道”,提出“民貴君輕”的思想命題,主張保民而王、與民偕樂。孟子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民生的思想主張,在自然資源利用及土地住宅分配等民生方面,主張“不違農時”“數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時入山林”,以使民人“養生喪死無憾”;讓百姓擁有“五畝之宅”“百畝之田”的生產生活資料而使“數口之家,可以無饑”;通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制民之產”以保民生,使民眾“有恒產”“有恒心”而實現“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孟子·梁惠王上》)。在用人標準立法上,孟子主張“尊賢使能”以使“俊杰在位”(《孟子·梁惠王下》)。在關系民利與國利分配的稅收立法上,孟子主張“薄賦斂”。孟子繼承了孔子的先教后刑思想,主張“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省刑罰”。如此等等,孟子將儒家“仁義”之道的社會理想轉化為具體的法制方案,其中貫徹著“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孟子·梁惠王下》)的“仁政”理念,體現了對現實民生的深切關懷,是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法律觀。

    荀子在繼承孔孟之道的基礎上,發展出具有標志性的儒家“治法”觀。《荀子·榮辱》篇中首次論及“治法”,提出“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治法”能夠保障百官各司其職、百姓安居樂業、奸邪之人受到懲罰。所謂“治法”,包括“政令法、舉措時,聽斷公”“治行修,臨官治”“循法制、度量、刑辟、圖籍”等內容,意思是政令符合法制,措施適時,處理政務公道;百官思想意志美好,能將事情辦好;謹慎地遵循國家的法律制度,信守度量、刑法、地圖冊、人口冊等。《荀子》所謂“治法”,實質上包含了國家政令具有合法性,政令舉措符合社會實際,行政和司法行為維護公平正義,政治行為具有美好價值取向,國家公職人員謹守法律、依法辦事等內容。

    《荀子·王霸》篇中再次論及“治法”,曰:“無國而不有治法,無國而不有亂法”,任何國家都有可將國家治理好的法,也可能存在使國家趨于動亂的法。所謂“治法”,即能使國家安定、太平的法令制度;所謂“亂法”,即會使國家動亂的法令制度。荀子認為一個國家,若“治法”“佐賢”“民愿”“俗美”四者皆具,即法制能使國家安定、輔臣賢明、百姓謹慎守法、習俗美好四者齊備,即可戰無不勝,不攻而得,天下順服。《荀子·君道》進而提出“有治人,無治法”的重要命題,對孔子的“身正令行”觀,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觀進行總結,表明法不可能自己存在,制度不可自己推行;有能把國家治理好的人,沒有能自動把國家治理好的法;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而君子又是法的根本。

    由上述可見,雖然孔子、孟子、荀子都沒有直接提出“良法善治”這一命題,但他們的思想中都蘊含著“良法善治”的思想觀念。

    其一,儒家由孔子經孟子至荀子的法律思想中,均包含著對現實的人定法的合“道”性價值判斷。在孔子思想中,現實的政刑之上,有是否合“道”這一價值判斷,“有道”即合于仁義之道,合于社會共同善,國家的“政刑”當以良善社會倫理為精神依歸和價值取向。孟子更加鮮明地提出以民為本,以民生為本的法律價值追求,并設計了保障民生的土地、住宅、稅收、刑罰方案,體現了仁義為本的法律價值主張。《荀子》對“治法”與“亂法”的區分,蘊涵著何謂良法的價值判斷:能將國家治理好,使國家安定、人民安居樂業、人民生活幸福的法即“治法”,反之則為“亂法”。

    其二,由孔子經孟子至荀子,均一致性地構想了社會治理的德法合治模式。孔子雖然強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在治民中的首要地位,但并不排斥“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對于治國的重要作用。他主張“君子懷德、小人懷刑”(《論語·里仁》),上位者崇尚道德,老百姓遵守法刑。《荀子》主張體現仁義之道的“隆禮重法”,描繪了“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論”“王者之法”的治國理想藍圖,而這一藍圖形成以禮治為主,兼行法治,“養人之欲、給人以求”,以人為本的治理體系。

    總之,儒家“治法”觀,體現了以民為本、以人為本、以民利為本的民本主義、民生主義法律價值取向,是以“仁義”為價值主張的法律觀。儒家所設計的禮刑并用、德法相濟的“德禮政刑”治理體系是一個綜合性治理體系;其治人與治法相結合的治理保障觀,重視人在社會治理中的主觀能動性,蘊涵著儒家先哲對于良法善治的獨特思考,構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良法善治”的思想資源。

    法家“法治”觀中“以法為本”“垂法而治”的良法善治思想

    先秦時期,法家先賢順應時代變化大勢,從傳統禮刑中,分化出“法”,構建了“法治”觀念體系。法家以富國強兵、民安國治為法律的價值取向,將法治視為治國的基本方法,所謂“以法治國,舉措而已”(《韓非子·有度》);指出法度是人們行為的度量標準,所謂“法度者,萬民之儀表也”(《管子·形勢解》)。

    法家認為,法律有治國理政的重要功用。用法律治理國家,事有常規,國家才能強盛,“奉法者強,則國強”(《韓非子·有度》)。法律可以安定國家,《商君書·弱民》指出:“今夫人眾兵強,此帝王之大資也,茍非明法以守之也,與危亡為鄰。”有明確的法律制度,百姓和軍隊都遵循法律行事,才能避免國家的危亡,使國家安寧太平。認為法治可以正民,《管子·法法》指出“號令必著明”,法律政令必須嚴格規定而明確,“此正民之經”,法度是規正民眾行為的基本準則。《商君書·去強》指出“刑生力,力生強”,認為法律可以增加國家之實力,使國家富強。法家強調法律的利益調控功用,認為法律可以通過“尚有功”“禁無用”(《韓非子·五蠹》)的具體措施,調節社會利益關系;可以“定賞分財”“定分止爭”(《慎子·威德》)以確定利益分配。認為法律具有社會控制功用,可以通過法律“齊天下之動”(《慎子·逸文》)以移風易俗、統一人們的行為。法家還重視法律的安全保障功用,在《商君書》《韓非子》等法家原典中可見“刑以禁邪”“禁奸止過”“正明法、陳嚴刑,以救天下之亂,去天下之禍”等法律觀念。

    法家重視根據社會情勢的現實需要變革法律規定,提出“論于法之外”(《商君書·更法》)的法律變革定律;主張“當時而立法,因時而制禮”(《商君書·更法》)、“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商君書·壹言》)、“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韓非子·南面》),認為需要考慮社會現實的各種因素及其社會情勢的變化,順應社會實際的變化,變革不合時宜的法律內容。

    法家重視通過法律來維護政治、經濟、行政、社會秩序。認為“以法度治者,不可亂”(馬王堆帛書《黃帝四經·經法·君正》),依照法度治理國家,政治上就不會混亂。“上有法度,下有分職”(《管子·法禁》),國家有統一的法制,百官按照自己的職責規定而行事,國家行政秩序就不會混亂;“以有刑至無刑者,其法易而民全”(《管子·法法》),國家建立嚴格的法律制度,眾人形成守法習慣,則可以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實現民眾永久的幸福,所謂“法者,先難而后易,久而不勝其福”(《管子·法法》)。

    法家重視法律體系的構建及其施行。于《商君書》《韓非子》《管子》等文獻中,可見法律制定層面的法制明、法制審、法令定,合天道、順人理,觀俗立法,名正法備等基本原則;法律實施層面的一斷于法,明于公私之分,合于法則行、不合于法則止,刑無等級、法不阿貴,有功則賞、有罪必罰、賞罰必信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保證法律權威等司法原則。法家還主張君臣上下謹于法律之治,令行禁止、出令不改,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嚴格遵守法律。

    可以看到,法家思想中不乏對法律現象的獨特思考,具有運用法律實現社會有效治理的良法善治思想因子。法家的法律性質觀、功能觀、變革觀、秩序觀、社會觀、實踐觀等,集中體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良法善治思想資源。

    汲取傳統“良法善治”觀念資源,轉化應用于中國當代良法善治的理論創造

    先秦儒家的“治法”觀,構成了漢以后歷代王朝治國理政的正統價值取向;法家“法治”觀指導下構建的成文法體系成為歷代王朝治國理政的基本舉措。自漢以來,中華民族的法律觀念體系中,一直重視法律的禁暴懲奸、安民救亂、網其奸邪、移風易俗、理國綱紀、抑暴扶弱、禁民為非、俗之堤防等社會功用;注重法隨時變,強調對于法律與社會關系的把握。與此同時,歷代法律思想體系中也強調法的公共性及“天下之度量”的本質;于立法上要求“法不遠義”“法正罪當”“仁義為本”,體現了以仁義德禮為法的精神內涵、價值追求,以法律為“舉措”以實現社會治理目標的歷史連續性。中國歷史上的文景之治、貞觀之治、開元盛世等,均是善于將儒家“治法”觀與法家之“法治”相結合而出現的治世。

    在當代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理論創造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汲取傳統優秀法律文化資源轉化應用于中國當代良法善治的偉大理論創造。

    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實踐中,以“兩個結合”為指針,合理轉化應用儒家“治法”觀,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主張、治理體系及治理目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務”“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1]。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續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2],圍繞“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進行戰略部署,充分體現了對傳統儒家民本主義、人本主義價值觀的繼承及其制度方案的創新性轉化應用。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過程中,提出“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3]的治理主張,著力構建德法結合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社會治理體系,體現了對儒家“德法并舉”思想的汲取及創造性轉化應用。中國共產黨在依法治國的法律實踐中,注重“健全從嚴治黨體系”,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強調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的干部選用標準;強調抓住“關鍵少數”,以上率下,督促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等等,體現了對儒家“有治人無治法”觀念的轉化應用。而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等,則體現了將儒家“無訟”理念應用于當代“源頭治理”的思想趣旨。

    中國共產黨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實踐中,以“兩個結合”為指針,合理轉化應用法家“法治”觀中的積極成份,在法律的制定、遵守、執行及法律功用的發揮上,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的主張。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4]。習近平總書記引用《商君書·算地》中的“觀俗立法”思想,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引用王安石于《周公》一文中的“立善法”思想,強調完善國家法律體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引用張居正的“法必行”思想,強調要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引用《淮南子》中的“荀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短句,強調要推進改革。關于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5]。習近平總書記引用傳統文獻中的“觀時而制法,因事而制禮”“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等話語,以說明憲法的修改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憲法是國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6]。習近平總書記還引用《韓非子》所謂“法與時轉則治”,以說明加強民事立法相關工作及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7]

    習近平總書記肯定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8] 而這些思想觀念正是儒家“治法”觀及法家“法治”觀中的“良法善治”觀念資源。

    綜上所述,儒家“治法”觀及法家“法治”觀中均蘊含著傳統中國獨特的良法善治觀念資源。習近平法治思想汲取儒家思想中的民本主義、人本主義法律價值觀,德法并用治理體系觀,以及治人與治法相結合的法律保障觀;汲取了法家“法治”觀注重發揮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功能作用,主張法隨時變、因時立法、通過法律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秩序,重視法律體系的構建等觀念資源,創造性轉化應用于推進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良法善治,為“兩個結合”樹立了思想典范。由此可見,“治法”與“法治”既是古代中國良法善治的觀念依據及實踐指針,同時也可以成為當代中國式現代化發展中“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法律文化資源。以“兩個結合”為指針,進一步汲取儒家“治法”觀與法家“法治”觀中的“良法善治”觀念資源,創造性轉化應用于當代中國的良法善治實踐,無疑將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國化時代化作出新貢獻。

    【本文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人權學院教授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胡仁智;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共產黨人權法治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研究”(項目編號:23VRC078)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釋略

    責編:周素麗/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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