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國際經貿格局與產業分工體系重塑背景下,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部署“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和引導各類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加快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
《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標志性改革舉措,有利于通過改革激發各類企業創新活力,通過優化治理提升企業應對外部風險的能力,從而增強中國經濟的韌性與國際合作競爭新優勢。
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世界經濟增長動能不足,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加劇。宏觀經濟要想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離不開企業這一微觀基礎。
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鞏固增強中國經濟向新向好的發展勢頭。《意見》指出,“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充分激發各類企業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這正是當前鞏固增強經濟向好勢頭的關鍵支撐。推動中國經濟新舊動能加快轉換,需要進一步健全企業激勵創新制度,完善創新要素高效配置機制,優化產業組織形態,促進大中小企業融合創新發展。
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以企業制度創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企業制度創新有利于推動科技自立自強、產業轉型升級,為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提供有力支撐。同時,引導各類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通過高質量解決就業,加大新型人才培養力度,持續提高民生福祉保障和人口發展素質,從而增強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后勁與動能。
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強化現代企業應對風險的意識和能力。隨著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加劇,我國部分外向型企業面臨較大壓力,針對此亟待塑造中國企業形象,做強做大民族品牌,增強國內大循環韌性和可靠性,為積極參與重塑國際經貿格局提供堅實基礎。
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鮮明特征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特征和鮮明特色。堅定不移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確保現代企業發展和治理各項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并實現目標的關鍵所在。完善黨領導國有企業的制度機制,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能夠起到凝心鑄魂、聚焦主業的引導作用。
系統性加強制度配套保障,增強中國企業向新向高的突圍能力。《意見》提出“健全創新導向的激勵機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發揮特色優勢,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輕資產特點的金融產品”。這些都是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加強新領域新賽道制度供給,建立未來產業投入增長機制”等部署的相關舉措,有利于提振企業信心和自主創新意愿。
健全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加快形成“放得活”和“管得住”的良好秩序。深化現代企業制度改革過程中,要辯證處理好“有形手”與“無形手”的關系,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政府除了依規監管之外,還要做好服務,包括完善準入制度,提高準入效能,提供要素保障,優化市場退出機制等。
依法保障產權權益,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意見》明確提出“尊重企業獨立法人財產權,形成歸屬清晰、結構合理、流轉順暢的企業產權制度”。具體到股權方面,以問題為導向,強調分類施策,國企根據功能定位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行為規范、有效約束、運行高效的經營機制,鼓勵民企構建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引導各類企業注重內在價值、長期價值
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需要加快建設更多產品卓越、品牌卓著、創新領先、治理現代的世界一流企業。
《意見》強調要“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韌性、更有競爭力的現代企業”,旨在引導各類企業注重內在價值、長期價值,堅守長期主義、避免急功近利,靠高標準引領、高質量取勝。可以說,這樣的“現代企業”數量越多、規模越大,中國經濟的韌性就越強、內在穩定性就越高。
現代企業要努力提升科學管理水平,尤其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意見》明確提出,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建立健全多層次風險預警和防范處置機制,防范國內外投資經營風險。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內部風險防控和風險預警機制,將風險防控各項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環節。
現代企業要強化使命擔當意識,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更好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完善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是促進居民家庭增收的主要路徑之一,《意見》在提出“推動企業健全工資合理增長機制”的同時,也提出“推動上市公司開展中長期激勵,制定穩定、長期的現金分紅政策”,體現了推動現代企業實現社會價值的系統思維。
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上,現代企業更應體現社會責任和擔當,例如近期部分平臺企業積極為外貿商品出口轉內銷提供渠道,主動為靈活就業群體繳納社保費等,這些都是“誠實守信、以義取利、守正創新”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在企業管理層面的鮮活實踐,值得褒揚和推廣。
(作者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本報記者李心萍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