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怎么借”、“怎么管”、“怎么還”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同時也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業內人士稱,此次國務院全面規范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打破了以往出臺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于如何堵后門”的局限性,更強調“疏堵結合”。
國慶長假期間發布的一則四千多字的意見,令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進一步清晰起來。
10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怎么借”、“怎么管”、“怎么還”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同時也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意見》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業內人士稱,此次國務院全面規范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是打破了以往出臺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更側重于如何堵后門”的局限性,更強調“疏堵結合”。在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防范債務風險的擴張。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框架漸成
記者獲悉,早在2010年,國務院也曾發布過《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僅是針對融資平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規范,像此次全面發布管理《意見》,尚屬首次。
可以看出,在去年摸清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家底”邁出了第一步后,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也陸續密集出臺。在此背后,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正逐步清晰起來。
6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規定。
的確,此次《意見》在多處實現了與新預算法的對接,如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將所有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并限定債務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等。
同時,國慶假期前的9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而10月2日,財政部也發布了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問題答問(下稱“答問”)。
財政部相關人士指出,《意見》將對我國經濟更好防風險、穩增長發揮積極作用。為更好落實新預算法和國務院意見,還將陸續出臺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好用好。